道德作为学科,具有实践性。道德实践性首先与普遍的理性规范相关:道德乃是通过行动来展开的,这种行动过程不同于动物式的本能性的行为,是有一定规范引导,因而具有自觉性质。从哲学史上看,康德哲学比较多地突出了道德的这个方面:在他那里,规范呈现重要的位置。有一种说法,认为康德哲学是规范伦理学,对此当然可以有不同意见,但康德确实对规范问题做了很多的考察,强调道德行为、道德评价都应以规范为准则,而不是根据行为的结果好坏来判断。这是他的一个基本特点。不过,康德哲学也有自身的问题,这主要在于他没有对规范的根源做出考察:他强调了规范的重要作用,但规范来自何处?规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、凭空产生的。规范到底如何形成?这是个重要的问题,康德没有解决。
从实质的方面看,可以基于现实的角度,来看一般规范的来源。关于规范的来源, Christine曾写了《规范性之源》,对这个问题作了一些解释。不过,她对于规范性的解释是否确切,需要另当别论:她是康德的信奉者,其解释也没有超出康德的总体思路。在我看来,考察规范性的来源应当面对现实、以现实为根据。在此意义上,所谓历史根据就是历史中的现实:过去的现实,构成了规范的传统根据。以儒家讲的仁、义、礼、智而言,它们在历史中曾是制约行为的规范,但本身并不是凭空产生的,而是与当时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理解相关、并基于这样的基本关系的理解而形成的。
可以看到,历史中的规范根据是当时的现实,这也就是历史中的现实。从现实来看,规范又有与现在的变迁相关的根据,以人工智能而言,其规范便与今天的现实相关。在现实生活中,人到底是什么样的主体?这都是可以讨论的。但是这个主体的行为总是有所作所为,并需要作相应的规范,后者即是基于信息时代的现实:人工智能产生之后,行为规范也不能无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。
不过,我不赞成过分强化人工智能的作用。从现实的形态看,人工智能应看作是人的智力延伸:如果没有人给予的数据,算力、算法,它就什么也不是。同时,人工智能归根到底还是依赖于人的设计,如果在程序中,我们不作某种规定,它也就相应地缺乏某种行为取向。从这一方面看,人工智能无疑基于现实的根据。广而言之,人工智能如何作用、机器人怎么样去行动,对其行为如何加以规范,需要我们从现实出发去考察。在信息时代,人工智能并不是法外之地,它同样需要我们以现实作为依据,约束相关的行为。当然,具体以什么为根据,可以各有各的理解,并不妨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考虑。
以上强调的是,道德现实的实践性就在于它的规范性,但规范性同时又是有现实根据的。进一步看,道德又与德性相联系。规范是外在的东西,朱熹曾认为“理”作为外在对象,与人相对。理可以看作是普遍的规范,理与我(行为主体)之间似乎隔了一条鸿沟。德性是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品格,这个东西不是空的。在我看来,德性首先需要与规范的内化相关,现在谈道德,很多哲学家都倾向于说德性伦理学、规范伦理学等,似乎德性跟规范完全判若两事。事实上,二者的关系并不如此。如前所言,德性可以视为规范的内化。从理性的角度来看,德性总是包含理智成分,这一点,则以规范的内化为前提。如果没有规范的制约,那么德性便缺乏其内在依据。
除了规范的内化之外,从道德实践来说,还涉及德性如何外化的问题。德性的外化与德行相关。德性并不仅是内在品格,它同时要化为行为过程,外化的过程就意味着德行的展开。德性和德行在中文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也许在英文中,有的人都翻译为virture。但是人的行为应对二者的内在关联加以关注。德性从根本上说,也具有实践性,外化为德行、展开为具体行为过程,便体现了这一点。从这一方面来看,可以注意到,尽管德性似乎是内在于人的品格,但其实践的取向不能忽视。说道德具有实践品格,也是对以上关联的肯定。
从中国哲学历史看,儒家一系的哲学家往往注重“知”,而“知”的具体内容又被归为知人。孔子、孟子、荀子都把“知”放在很重要的位置。从儒家传统来看,知人是非常重要的因素。如何具体理解这一点?儒家所说的“知人”至少包括三个方面:第一,它包括把握人的真实品格,也就是真实地把握对象和主体的具体规定。第二,理解社会规范。从理性的角度来说,一定时代的社会都有其普遍规范:仁、义、礼、智都属于这种规范。如何使规范起现实作用,需要对它的内涵、作用方式有一定认识。第三方面,要对更广义上的社会有所认识,所谓“知人论世”,也涉及此,也就是说,要对社会的伦理关系和结构加以考察。中国人(特别是儒家)把伦理与知人联系在一起,有它的道理。从以上方面看,需要了解对象、主体,和行为过程以及规范,等等,这也可以看作是现实的要求。
进一步的考察,可能涉及一个问题:即“知”和规范的关系问题。规范都是普遍的,对所有的人、所有的行为环境都一样,普遍有效,意味着对人和行为没有差别、一视同仁。但是,人的行动过程又是在具体实践中进行的,这样,如何把一般意义上的规范和具体实践结合起来,就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。这里实际上涉及实践智慧问题。英文中的Pratical wisdom这个概念,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,并翻译成英文的。不仅是西方社会对实践智慧较为注重,中国哲学也同样如此。中国人虽然不一定用“实践智慧”这个词,但是实际上它对实践智慧很注重。一般的规范如何和具体实践紧紧相结合,这是中国哲学所讨论和关注问题。中国哲学所说的“经”和“权”的关系,也涉及这一方面。所谓“经”,即一般的规范,不管在什么条件下,它都要求被无条件地履行;“权”则是根据具体的环境与行为的过程来具体地把握普遍规范,包括作必要变通。《孟子》在书中就曾提到,按照当时的礼仪规范的话,男女之间授受不亲,是不能直接以肌肤接触的。但是如果嫂子不慎落入到水里,那就必须要拉她一把,如果你不拉她的话,就如同禽兽。这种变通,也是实践智慧的具体体现。
要而言之,一方面,实践智慧应该是实践的,这与前面提到的道德之实践指向相关;另一方面,实践智慧又与具体的实践情景相结合。在此意义上,实践智慧实际上把前面提到的规范性问题和道德实践结合起来。也就是说,作为理性主体,我们要遵循普遍规范,任何场合之下都不能违背,这是行为获得自觉品格的前提;另一方面,我们又需要分析具体情景,儒家所说的知人论世,便包括对具体环境加以考察,确定我们在一定环境下如何去践行具体普遍规范,如何使它发挥最大作用。
(本文系作者2025年10月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“面向现实的伦理学”会议上的发言)